Wednesday, February 10, 2010

絕對權力該不該存在?

文:陳耐成 11 February 2010 马来西亚中国报

我國政府部門,無論司法部或反貪委會的“絕對權力”,讓人匪夷所思,他們為何有如此權威?究竟有哪個部門,有更大的權力或正義對付越權的官員?

民眾期盼反貪委會能夠真正獨立,在執行徹查各階級人物時,能以公正、透明方式處理案件,同時也能夠在不被約束的情況下完成任務。然而到目前為止,反貪委會可有真正表現過?捉了幾個涉貪官員?關了幾個企圖賄賂官員的經營非法業者或奸商?有此單位,卻無法揪出涉案者,而被捉、被調查的人士,永遠找不到確鑿證據,讓他們逍遙法外,印證了我國確實存在著“絕對權力”……不管捉與不捉,皆因有“絕對權力”。

絕對權力的存在,將嚴重影響民生及整個國家的前途。司法的絕對權力,更會絕對敗壞整個社會秩序,冤案待雪無期,錯案連連不息。去年令人觸目驚心,並讓民眾質疑可能是冤案的趙明福墜樓案件,讓人深感反貪委會的權力,已超越國家憲法或制度。

這些不該發生的案件之所以發生,最大關鍵在缺乏正義權力的制度來平衡。我國政府常強調,馬來西亞是民主國家,可是在徹查與捉人過程中,可有考慮到這一點?有了民主,自然就該有民權,為何在判決案件后,時有讓人不滿之處?
何謂冤案?把一個無辜民眾判決重罪,甚至死罪,家人因此肝腸寸斷,以淚洗臉,哭訴無門,不是冤案又是什么?而把有罪之人或官員判無罪,難道不是錯案?不是絕對權力?

為了贏取民心,為了正義,政府必須勇于改革,遲來的正義肯定是讓人遺憾的正義,而遺憾的正義將導致多少無辜?多少民眾飽受痛哭折磨?一旦人民深感失望,其蓄勢待發的力量,將對政府不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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